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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
作者:admin    发布于:2025-04-17 15:36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现就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五)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输变电设施及水、电、燃油、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火车站、客(货)运站、主次干道、码头、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七)医疗机构、幼儿园、养老机构、教学科研单位、大型文化体育场所、大型(密集)商业场所、建筑工地;

  (八)生产、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消防重点单位周边安全距离100米范围内;

  重大节假日期间或举办市级重大庆典活动,需要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燃放烟花爆竹或举行焰火晚会的,由嘉兴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三)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由其监护人或者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同监护。

  三、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不得燃放三吋以上礼花弹、组合烟花、架子花、舞台焰火等燃放产品标识注明A级的烟花产品。

  个人禁止燃放小礼花类、摩擦类、烟雾类和内筒型组合烟花等危险性大的烟花爆竹产品品种。

  四、在可以燃放区域内,燃放安全距离不得低于烟花爆竹外包装标明的燃放安全距离。其中,B级产品不得低于25米,C级不得低于5米,D级不得低于1米。

  五、违反本通告第一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通告第三条规定,燃放禁止燃放种类、规格的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本通告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