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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这8人被罚!
作者:admin    发布于:2025-02-25 03:22  

  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自2019年1月1日实施以来,禁燃禁放规定已经深入人心,得到了广大市民的充分理解和支持。

  1、2024年12月31日,武某某、张某某在天平街道绿地城际空间站燃放烟花爆竹,根据《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决定给予武某某、张某某各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2、2024年12月31日,聂某在粥店街道宏尚江山里小区内燃放烟花爆竹,根据《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决定给予聂某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3、2025年1月1日,姜某某在粥店街道泰安老街内燃放烟花爆竹,根据《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决定给予姜某某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4、2025年1月1日,刘某某在梅山西路与泮河北街交叉口南侧桥上燃放烟花爆竹,根据《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决定给予刘某某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5、2025年1月1日,王某某在爱琴海购物公园东侧桥上燃放烟花爆竹,根据《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决定给予王某某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6、2025年1月2日,韩某某、杨某某在粥店街道天平湖观景台燃放烟花爆竹,根据《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决定给予韩某某、杨某某各罚款肆佰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肥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规定,肥城市下列区域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城区东至潮汶路、南至泰肥一级公路、西至孙牛路、北至泰肥铁路线合围区域内,以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经济开发区、化工产业园、乡镇(街道)重点区域。

  提醒:为满足我市禁放区群众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实际需求,设立两处临时燃放点。临时燃放点位置为:一是城区东部,肥城省级农高区科创中心(原农展馆)南侧广场;二是城区西部,肥桃路与孙牛路十字路口至肥桃路与泰肥一级路交叉口之间路段。燃放时请按照燃放说明文明燃放、安全燃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改善环境质量,减少污染,推进泰安文明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对烟花爆竹燃放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综合协调相关重大事项。

  环境保护、教育、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气象、供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自治组织、从事婚丧喜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酒店、宾馆等承办婚庆、典礼的单位等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和宣传工作,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进行告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的宣传活动,并在重大节日、重污染天气期间加大宣传力度。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当将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纳入安全教育工作内容,加强对学生、未成年人进行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的教育。

  (一)泰安城区:桃花源路暨G3高速公路以东,博阳路以西(含博阳路与碧霞大街交叉口向北延伸线至唐家庄村、刘家庄村、饲马峪村、沙家岭村、亓家滩村、王家庄行政村),环山路以南,高新区一天门大街以北;

  (三)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隧道、立交桥、高架桥(路)、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五)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重要物资仓库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和储存单位(场所)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区;

  (九)银行、停车场(库)、商场、影(剧)院、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场所)、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前款所列场所,经营管理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第九条 下列时间内,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十条 除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外,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和时间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内,禁止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

  第十二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内,从事婚丧喜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酒店、宾馆等承办婚庆、典礼的单位不得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服务。

  第十三条 在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禁燃区域、场所、时间之外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确保安全,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十四条 遇有重大公共活动,需要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焰火燃放许可手续。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

  鼓励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之外,少放或者不放烟花爆竹,鼓励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燃放、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向公安机关、安监部门进行举报。举报属实的,可以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内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负有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所列行政机构名称及其职能,在本市行政机构改革完成后根据实际情况相应调整。

  第二十二条 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高铁新区)等各类功能区的烟花爆竹燃放及监督管理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

  炸伤烧伤难免皮肉之苦,情节严重危及生命安全,引起火灾要受法律追究,引发事故必将担责追责。一个个案例目不忍睹,一个个教训触目惊心。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控制噪声污染,推进现代城市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市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了《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为此,泰安市人民政府发出如下倡议:

  第一、做禁放烟花爆竹的践行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在结婚、春节等纪念活动、不燃放烟花爆竹,选择电子鞭炮代替传统烟花爆竹,举办温馨聚会、赠送有纪念意义的礼品或出游活动等绿色环保的方式代替传统的烟花爆竹,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第二、做禁放烟花爆竹的宣传者。利用个人短信、朋友圈、个人微博等方式,向亲朋好友宣传燃放烟花爆竹的危害,努力营造良好的禁放社会氛围,凝聚起保护环境的正能量,为我们全国文明城市增光添彩。

  第三、做禁放烟花爆竹的志愿者。发挥示范、表率作用,积极劝阻家人、朋友不买卖、不燃放烟花爆竹,消除安全隐患,形成低碳环保新风尚。

  “蓝天常在,青山永驻,碧水长流”是我们的愿景,需要大家共同努力。通过开展环境综合整治攻坚,泰安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不断提升,为让我们的美好家园拥有持续的蔚蓝天空,让孩子们的笑脸更加灿烂,让我们过上更安宁、和谐的生活,请从我做起,遵守禁放规定,以实际行动守护泰城的蓝天碧水。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法外之地,没有法外之人。法律的强制性不容任何挑衅,不容任何侥幸,勿以恶小而为之,一旦触犯,必将受到查处。维护法律尊严,人人有责,社会单位、组织监管失守,应依法追责;未成年人违法,监护人亦应依法追究。

  有令则行,有禁则止。城市是我们共同的家园,争做文明守法市民人人有责。警方将持续加大巡逻巡查力度,严格查处违反禁燃禁放规定的行为,呼吁社会单位、各行各业要加强教育管理,共同营造安全、祥和、绿色、文明的节日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