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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烟花爆竹这些红线碰不得
作者:admin    发布于:2025-02-15 01:02  

  2024年1月18日,湖南资兴,多部门在对一商行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时,现场发现该商行在该物资为商行老板李某彬、陈某梅所有,执法人员现场将涉案烟花爆竹进行扣押,并组织专门车辆进行转运。

  该商行被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的行政处罚。3月26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李某彬、陈某梅因涉嫌危险作业罪移送公安受案侦办。

  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危害性极大,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灾难性后果。从事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活动不但自身具有高度危险性,而且危害正常的生产活动,同时也对社会公共安全具有潜在的、间接的威胁。

  非法购销的烟花爆竹,未经有关部门依法审查或未办理购销等手续而直接进入市场,在经营成本上较为低廉且缺乏严格的管理,质量无法得到保证,极易引发安全事故。

  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窝点周围环境、人员等较为复杂。若大量烟花爆竹堆放在狭小空间里,对周边的居民构成极大的威胁。一旦遇到火星将产生极其严重的后果。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455号令)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非法销售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规定定罪处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